近日,衡阳市石鼓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湖南福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抽查时,发现房某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依法对其给予处罚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大队消防执法人员在对位于石鼓区松木经济开发区云升路11号控制楼201室的湖南福邦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员工房某在甲类仓库内使用明火作业时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消防执法人员当即叫停违规作业,向房某及单位负责人严肃说明违规动火作业极易引发火灾,后果不堪设想,并现场开展消防安全警示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和《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石鼓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给予房某处罚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单位立即整改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通讯员:夏可 二审:李博阳 三审:谭双源)
责编:罗洋
来源:石鼓区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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